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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業(yè)行政案件管轄

瀏覽次數:6433 發(fā)布時間:2023-04-28 22:42:58

涉軍行政案件管轄的法律規(guī)定,行政案件的級別管轄怎么規(guī)定,根據《行政訴訟法》
第十四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五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一)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二)海關處理的案件;
(三)本轄區(qū)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規(guī)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六條: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qū)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林業(yè)法律援助,行政案件的管轄權如何界定,行政訴訟案件的級別管轄如何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十四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五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一)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二)海關處理的案件;
(三)本轄區(qū)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規(guī)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六條: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qū)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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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一)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二)海關處理的案件;
(三)本轄區(qū)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規(guī)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qū)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
《行政訴訟法》第十五條
《行政訴訟法》第十六條
《行政訴訟法》第十七條

林業(yè)賠償法,行政訴訟如何確定管轄法院,行政訴訟管轄法院的確定有: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2、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3、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4、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區(qū)域管轄行政案件。第十九條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條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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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區(qū)域管轄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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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案件由基層法院管轄,特殊案件分別由中、高、最高人民法院管轄。
二、地域管轄
1、一般管轄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特殊管轄
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三、裁定管轄
是指根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或決定來確定行政案件的管轄。
【法律依據】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4條規(guī)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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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規(guī)定
第十五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一)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二)海關處理的案件;
(三)本轄區(qū)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規(guī)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八條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區(qū)域管轄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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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規(guī)定
第十五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一)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二)海關處理的案件;
(三)本轄區(qū)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規(guī)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八條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區(qū)域管轄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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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一)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二)海關處理的案件;
(三)本轄區(qū)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規(guī)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八條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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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規(guī)定
第十五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一)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二)海關處理的案件;
(三)本轄區(qū)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規(guī)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八條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區(qū)域管轄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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